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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2008-10-15 21:57:46 来源:王爱东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协 议 书
聘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区委大楼西角楼101室 电话:022-26372008 13132075661 传真: 022-26372008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向乙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指派 、 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法律顾问按本合同附件 所含内容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法律顾问每月至少与甲方联系一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2、法律顾问按服务需要可到甲方办公,办公处所和办公用品由甲方提供。
3、甲方根据需要邀请乙方执行协议中规定的任务,需外出时其差旅费由甲方按照规定负担。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前往,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师。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期限。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期限届满,甲方如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协议。
第四条 费用收取。
1、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付给乙方顾问费(大写) 元,¥ 元。
2、顾问费按年收取。
3、甲如需正式发票,乙方于每个付费年度内为甲方开具。
第五条 法律顾问其他服务约定。
1、法律顾问如需代理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或仲裁业务,按甲方所在地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律师代理费。甲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其他类案件双方协商收费。
第六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双方应当依法予以保守,不得泄漏。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八条 双方信守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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